| 種類 | 怎麼來的 | 例子 |
|---|---|---|
| 自然血親 | 有血緣關係 | 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、 伯叔姑、舅舅阿姨、堂表兄弟姊妹 |
| 擬制血親 (法定血親) |
沒有血緣,但法律規定 視同血親 |
養父母與養子女、 繼父母與繼子女(須收養) |
| 姻親 | 因為「結婚」才產生 | 舅媽、嬸嬸、姑丈、 公婆、岳父母、連襟妯娌 |
一句話判準:有血緣=血親;靠結婚牽線=姻親;法院/法律認定=擬制血親。
小明和舅舅的關係要怎麼算?
要先往上爬到共同的祖先(外公外婆)再往下走 → 這就是「旁系」,而且是「三親等」。
| 收養前 | 收養後 | |
|---|---|---|
| 身分 | 舅舅/外甥 | 養父/養子 |
| 親屬種類 | 旁系血親(自然血親) | 擬制血親(法定血親) |
| 親等 | 旁系三親等 | 直系一親等(視同親生父子) |
收養一成立,法律上就把兩人當成親生父子看待——
繼承、扶養、親權都比照親生。
這就是 (C) 說的「從旁系血親轉變成擬制血親」。
會「停止」,但不是完全消失。
收養成立後,養子女與本生父母(親生父母)的權利義務關係停止——
不再互相扶養、不再互相繼承。
但血緣關係本身無法抹除,所以近親結婚的限制仍然存在
(不能因為被收養就和親生的兄弟姊妹結婚)。
另外要注意題目裡的「以【甲】的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」——
這個【甲】就是兒童(未成年子女)。
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」是所有親權、監護、收養案件的最高原則,
法院可以因此不採納生母的意見——這也是本題文章想強調的重點。
小華的姑姑與姑丈結婚多年無子女,經法院裁定收養小華為養女。
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(A) 收養前小華與姑姑是姻親,收養後成為血親
(B) 收養前小華與姑丈是姻親,收養後成為擬制血親
(C) 收養後小華與姑姑成為旁系二親等血親
(D) 收養後小華與親生父母的血緣關係在法律上完全消滅
(B)。姑丈是因為娶了姑姑才成為親戚 → 收養前是姻親;
收養後成為養父 → 擬制血親。
(A) 錯,姑姑是爸爸的姊妹,本來就是血親(和本題的舅舅一樣)。
(C) 錯,收養後是直系一親等(養母與養女),不是旁系二親等。
(D) 錯,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停止,但血緣事實仍在,近親結婚的限制照樣適用。
做法一樣:先問「有沒有血緣」,再問「收養改變了哪一層」。
當時選了 (A),紅筆訂正為 (C)。
這題的固定動作:先在題目的親屬稱謂旁邊寫「血/姻」,再寫「直/旁」。
「舅舅」旁邊寫上「血.旁」,(A) 和 (B) 就都不用看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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