錯題解析

舅舅本來就是血親——收養改變的是「旁系變直系」,不是「姻親變血親」

社會.第 1 冊.2026/07/06.第 23 題 | 主題:公民.親屬關係.血親與姻親、擬制血親

題目

臺南地方法院裁定一起收養案:小明的父母長年涉及毒品案件,法院已裁定停止親權, 改由舅舅擔任監護人。舅舅照顧小明多年後向法院聲請收養小明為養子, 最終裁定小明由舅舅收養。

小明在被收養的前後,與上文舅舅的親屬關係產生下列何種變化?
  1. (A) 從姻親轉變為法定血親 ← 我的答案
  2. (B) 從旁系血親轉變成直系姻親
  3. (C) 從旁系血親轉變成擬制血親 ← 正確答案
  4. (D) 無產生變化,皆為旁系血親
我的答案:(A)把「舅舅」當成姻親——但舅舅是媽媽的兄弟,本來就是血親
正確答案:(C)收養前是旁系血親(三親等),收養後多了一層養父子的擬制血親
題目原文

錯在哪裡

把「舅舅」誤認為姻親。

判斷血親還是姻親,只要問一句:「他跟我之間,有沒有血緣關係?」
舅舅=媽媽的兄弟。媽媽和我有血緣、媽媽和舅舅也有血緣 → 我和舅舅有血緣 → 血親。

會被誤認成姻親的是「舅媽」——舅媽是因為嫁給舅舅才成為親戚,那才是姻親。

既然收養就已經是血親,(A) 的「從姻親轉變」整個前提就錯了。
而收養會產生一個新的關係:養父與養子,法律上視同親生父子,這叫「擬制血親」(法定血親)。

所以變化是:旁系血親 → (多了一層)擬制血親。答案是 (C)。

正確解法

Step 1 先分清楚三種親屬
種類怎麼來的例子
自然血親 有血緣關係 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、
伯叔姑、舅舅阿姨、堂表兄弟姊妹
擬制血親
(法定血親)
沒有血緣,但法律規定
視同血親
養父母與養子女
繼父母與繼子女(須收養)
姻親 因為「結婚」才產生 舅媽、嬸嬸、姑丈
公婆、岳父母、連襟妯娌

一句話判準:有血緣=血親;靠結婚牽線=姻親;法院/法律認定=擬制血親。

Step 2 再分清楚直系與旁系
直系=上下垂直
(生我的、我生的)
vs 旁系=要「繞過共同祖先」
(兄弟、伯叔、舅舅)

小明和舅舅的關係要怎麼算?

小明 往上 1 媽媽 往上 2 外公外婆
(共同祖先)
往下 3 舅舅

要先往上爬到共同的祖先(外公外婆)再往下走 → 這就是「旁系」,而且是「三親等」。

Step 3 收養之後多了什麼
收養前收養後
身分舅舅/外甥 養父/養子
親屬種類旁系血親(自然血親) 擬制血親(法定血親)
親等旁系三親等 直系一親等(視同親生父子)

收養一成立,法律上就把兩人當成親生父子看待—— 繼承、扶養、親權都比照親生。
這就是 (C) 說的「從旁系血親轉變成擬制血親」。

Step 4 其他選項錯在哪
  • (A) 前提錯。 舅舅是媽媽的兄弟,本來就有血緣,是血親不是姻親。 (舅「媽」才是姻親。)
  • (B) 後半錯。 收養產生的是血親關係,不是姻親姻親一定要有「結婚」這個動作,收養不是結婚。
  • (D) 「無產生變化」錯。 收養是重大的身分變動,法律上多出了父子關係, 怎麼可能沒有變化。

要記住的觀念

  • 血親/姻親的判準只有一個:有沒有血緣。 舅舅、姑姑、伯伯=血親;舅媽、姑丈、伯母=姻親。 「多一個字」的那個通常就是姻親。
  • 擬制血親只有兩種來源:收養、法律特別規定。 沒有血緣卻是血親,一定是「法院裁定收養」來的。
  • 直系/旁系的判準:需不需要「繞過共同祖先」。 不用繞=直系;要繞=旁系。
  • 親等算法:直系=往上或往下數幾代; 旁系=先往上數到共同祖先,再往下數,兩段相加。 小明→媽媽(1)→外公(2)→舅舅(3)=旁系三親等。
  • 看到「收養」「監護」「停止親權」,先問「這三個詞改變了什麼」: 停止親權=父母不能再行使權利(但血親關係還在); 監護=有人代為照顧(不改變親屬關係); 收養=真正產生新的親子關係。
延伸:收養之後,和親生父母的關係還在嗎

會「停止」,但不是完全消失。
收養成立後,養子女與本生父母(親生父母)的權利義務關係停止—— 不再互相扶養、不再互相繼承
血緣關係本身無法抹除,所以近親結婚的限制仍然存在 (不能因為被收養就和親生的兄弟姊妹結婚)。

另外要注意題目裡的「以【甲】的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」—— 這個【甲】就是兒童(未成年子女)
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」是所有親權、監護、收養案件的最高原則法院可以因此不採納生母的意見——這也是本題文章想強調的重點。

類題自我檢測

小華的姑姑與姑丈結婚多年無子女,經法院裁定收養小華為養女。
下列敘述何者正確
(A) 收養前小華與姑姑是姻親,收養後成為血親
(B) 收養前小華與姑丈是姻親,收養後成為擬制血親
(C) 收養後小華與姑姑成為旁系二親等血親
(D) 收養後小華與親生父母的血緣關係在法律上完全消滅

看解答

(B)姑丈是因為娶了姑姑才成為親戚 → 收養前是姻親; 收養後成為養父 → 擬制血親。
(A) 錯,姑姑是爸爸的姊妹,本來就是血親(和本題的舅舅一樣)。
(C) 錯,收養後是直系一親等(養母與養女),不是旁系二親等。
(D) 錯,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停止,但血緣事實仍在,近親結婚的限制照樣適用。
做法一樣:先問「有沒有血緣」,再問「收養改變了哪一層」。

我的原始作答

原始作答

當時選了 (A),紅筆訂正為 (C)
這題的固定動作:先在題目的親屬稱謂旁邊寫「血/姻」,再寫「直/旁」。
「舅舅」旁邊寫上「血.旁」,(A) 和 (B) 就都不用看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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