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第 983 條規定,下列三種人不得結婚:
| 類型 | 禁止範圍 | 白話 |
|---|---|---|
| 直系血親 | 全部禁止 | 父母、祖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,不論幾親等 |
| 直系姻親 | 全部禁止 | 公婆、岳父母、媳婦、女婿,離婚後仍禁止 |
| 旁系血親 | 六親等以內 | 兄弟姊妹(2)、伯叔姑舅姨(3)、表堂兄弟姊妹(4) |
| 旁系姻親 | 五親等以內 且輩分不同 |
輩分相同的旁系姻親(如小叔、大姑)可以結婚 |
最常考的一句:表兄弟姊妹是「四親等旁系血親」,在臺灣不能結婚。 (很多戲劇裡表兄妹結婚,那是別的國家或古代。)
| 選項 | 那個人是誰 | 關係 | 能不能結婚 |
|---|---|---|---|
| (A) | 姑姑的女兒 =表姊妹 |
四親等旁系血親 | 不行(六親等內) |
| (B) | 阿姨的兒子 =表兄弟 |
四親等旁系血親 | 不行(六親等內) |
| (C) | 舅舅的外甥 =親兄弟或表兄弟 |
二或四親等旁系血親 | 不行(六親等內) |
| (D) | 大嫂的哥哥 | 不是血親,也不是姻親 | 可以 ✓ |
親等怎麼數(旁系):從自己往上數到共同的祖先,再往下數到對方,兩段相加。
例:我 → 爸(1) → 爺爺(2) → 姑姑(3) → 姑姑的女兒(4)。所以表姊妹是四親等。
法律上的姻親只有三種,一個字都不能多:
注意:清單上沒有「血親的配偶的血親」。
而「大嫂的哥哥」正好就是「(我的血親=哥哥)的(配偶=大嫂)的(血親=她哥哥)」,
不在三種姻親裡面。
所以雨涵和大嫂的哥哥,在法律上是完全沒有關係的兩個人,當然可以結婚。
白話講:兩個家族只是因為哥哥和大嫂結婚而認識,但「親家」彼此之間並不是親戚。
直系血親:從自己往上或往下,數幾代就是幾親等。
父母 1 親等、祖父母 2 親等、曾祖父母 3 親等;子女 1 親等、孫子女 2 親等。
旁系血親:先往上數到「共同祖先」,再往下數到對方,兩段加起來。
・兄弟姊妹:我→父母(1)→兄弟姊妹(2) =2 親等
・伯叔姑舅姨:我→父母(1)→祖父母(2)→伯叔姑(3) =3 親等
・表堂兄弟姊妹:再往下一代 =4 親等
・姪子、外甥:我→父母(1)→兄弟姊妹(2)→他們的小孩(3) =3 親等
姻親的親等,跟著「配偶」或「血親」的親等算。
例:大嫂=哥哥(2 親等血親)的配偶 → 2 親等旁系姻親,輩分相同。
小提醒:本題的「舅舅的外甥」如果是自己的親兄弟,那就是 2 親等;
如果是阿姨的兒子,就是 4 親等——不管哪一種都在六親等以內,答案不受影響。
判斷下列各組人在我國民法上可否結婚:
① 小美和她姊夫的弟弟
② 阿豪和他伯伯的女兒
③ 小雯和她已離婚前夫的父親
④ 阿明和他嫂嫂的妹妹
① 可以。姊夫=血親的配偶(姻親);姊夫的弟弟=血親的配偶的血親,不是姻親,
法律上無關係。
② 不可以。伯伯的女兒=堂姊妹,四親等旁系血親,在六親等以內。
③ 不可以。前夫的父親=直系姻親,直系姻親的婚姻障礙在離婚後仍然存在。
④ 可以。嫂嫂的妹妹=血親的配偶的血親,不是姻親。
①④ 是同一個考點的兩種包裝——只要看到「(我的兄弟姊妹的配偶)的血親」,
答案一律是「可以」。
當時選了 (C),紅筆訂正為 (D)。
斷在第一步:沒有把「舅舅的外甥」翻譯成「我的兄弟或表兄弟」,
被「外甥」這個晚輩稱呼騙過去。
下次的固定動作:在每個選項旁邊畫一張小家系圖,
把那個人放到圖上,再數親等——用畫的比用想的可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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