題目問的是最後那一格:「國會用哪一部法律授權的?」
答案就是明治 29 年(1896)的「法律第六十三號」,俗稱六三法。
| 項目 | 內容 |
|---|---|
| 通過時間 | 1896 年(明治 29 年), 日本領臺的隔年 |
| 正式名稱 | 法律第六十三號(俗稱六三法) |
| 核心內容 | 授權臺灣總督在其管轄區域內, 發布具有「法律效力」的命令(稱為律令) |
| 造成的結果 | 總督集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軍事大權於一身 → 「總督專制」的法源基礎 |
一句話記住六三法:「日本國會把立法權借給臺灣總督」。 因為有它,總督才能自己訂法律去鎮壓抗日——這就是本題的因果鏈。
| 法律 | 年代 | 總督權力 | 時代背景 |
|---|---|---|---|
| 六三法 (法律第六十三號) |
1896 | 最大——律令等同法律 | 武官總督時期 (鎮壓武裝抗日) |
| 三一法 (法律第三十一號) |
1906 | 縮小——律令不得牴觸 日本本國法律 |
抗日行動漸平息 |
| 法三號 (法律第三號) |
1921 | 再縮小——以日本法律為主、 律令僅為補充 |
文官總督時期 (內地延長主義) |
三部法的方向很一致:總督的權力一路被縮小。
兒玉源太郎是第 4 任總督(1898~1906),任內適用的是六三法——
也就是總督權力最大的那個階段,所以他能自訂嚴刑峻法的匪徒刑罰令。
兒玉源太郎擔任總督期間,實際的政務多由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推動。
這對組合奠定了日治時期的統治基礎,常一起入題:
【鎮壓】
・匪徒刑罰令(1898)——依六三法發布的律令,
對抗日者處以極重刑罰,配合「三段警備制」與招降政策,
使武裝抗日在 1902 年前後大致平息。
・保甲制度——以十戶為一甲、十甲為一保,連坐監視,強化基層控制。
【建設與調查】(後藤新平的「生物學原則」——先調查再統治)
・土地調查(1898~1905)——清丈土地,確立地權、增加田賦收入。
・戶口調查、舊慣調查——掌握人口與臺灣舊有習慣。
・專賣制度——鴉片(1897)、食鹽與樟腦(1899)、菸酒等,成為總督府最大財源。
・成立臺灣銀行(1899)——統一幣制、提供資金。
・興建縱貫鐵路(1908 全線通車)、改善衛生與港灣。
結果:臺灣在 1905 年前後達成「財政獨立」,
不再需要日本本國補助——這正是本冊另一題(0715-03)的主題。
兩題可以串在一起複習。
判斷下列敘述的對錯:
① 六三法使臺灣總督兼具行政與立法權,是總督專制的法源
② 三一法通過後,總督發布的律令不得牴觸日本本國法律
③ 法三號通過於文官總督時期,反映「內地延長主義」的方針
④ 總督的律令制定權是由《大日本帝國憲法》直接賦予的
① ○ 六三法(1896)授權總督發布具法律效力的律令。
② ○ 三一法(1906)限制律令不得牴觸本國法律,總督權力縮小。
③ ○ 法三號(1921)在文官總督時期,配合內地延長主義。
④ ✗ 是「日本國會」以特別法(六三法)授權的,不是憲法直接賦予。
這就是本題 (B) 的錯法。
做法:把三部法的「年代 → 總督權力大小 → 對應的統治方針」串成一條線背,
這一組題目就全部通吃。
當時選了 (A),紅筆訂正為 (D)。
斷在讀選項:腦中已經有「六三法」這個答案,
眼睛看到「六◯法」就自動當成對的,沒有確認中間那個字。
下次的固定動作:遇到有數字的專有名詞(六三法、三一法、法三號、
第 63 號、第 31 號),用筆把數字圈起來再比對——
這一題不圈就會錯,圈了就是送分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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