錯題解析

選項寫的是「六法」——課本上那個叫「六法」,差一個字就是錯的

社會.第 2 冊.2026/07/15.第 21 題 | 主題:歷史.日治時期.總督的律令制定權

題目

日治時期總督可以自行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, 例如當時的兒玉源太郎總督就自訂「匪徒刑罰令」,以武力鎮壓各地抗日行動。 他制定此罰令是根據哪一項日本國會所賦予的法源根據?
  1. (A) 六法 ← 我的答案
  2. (B) 日本憲法
  3. (C) 治臺憲法
  4. (D) 法律第六十三號 ← 正確答案
我的答案:(A)看到「六◯法」就以為是課本上的六三法,沒有看清楚中間那個字
正確答案:(D)「法律第六十三號」就是六三法的正式名稱——同一個東西,換個講法
題目原文

錯在哪裡

這一題考的不是史實,是「有沒有把選項看清楚」。

正確的名稱是「六三法」,選項 (A) 寫的卻是「六四法」——沒有這種東西。
腦中已經有「六三法」這個答案,眼睛掃過「六◯法」就自動補成正確的版本, 結果選了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名詞。

而真正的答案 (D)「法律第六十三號」正是六三法的正式全名—— 「六三法」只是俗稱,因為它是明治 29 年(1896)日本國會通過的 「第六十三號法律」,所以被簡稱為六三法。

題幹其實還特別提示了「日本國會所賦予」—— 「法律第六十三號」這個名字,一看就是國會通過的法律編號。

這種「同一個東西用正式名稱出題」的手法很常見, 要能認出正式名稱與俗稱是同一件事。

正確解法

Step 1 先確認題目在問什麼
總督發布
匪徒刑罰令
總督有
律令制定權
日本國會
用一部法律
授權給總督

題目問的是最後那一格:「國會用哪一部法律授權的?」
答案就是明治 29 年(1896)的「法律第六十三號」,俗稱六三法。

Step 2 六三法到底規定了什麼
項目內容
通過時間1896 年(明治 29 年), 日本領臺的隔年
正式名稱法律第六十三號(俗稱六三法)
核心內容 授權臺灣總督在其管轄區域內, 發布具有「法律效力」的命令(稱為律令
造成的結果 總督集行政、立法、司法、軍事大權於一身 → 「總督專制」的法源基礎

一句話記住六三法:「日本國會把立法權借給臺灣總督」。 因為有它,總督才能自己訂法律去鎮壓抗日——這就是本題的因果鏈。

Step 3 三個錯的選項
  • (A) 六四法沒有這部法律。正確名稱是「六三法」這是本題唯一的陷阱,也是最主要的失分原因。
  • (B) 日本憲法: 當時的《大日本帝國憲法》並未完整施行於臺灣 (臺灣被視為「新領土」,採特別統治)。 而且總督的律令權來自國會的「特別授權法」, 不是憲法直接賦予的。
  • (C) 治臺憲法歷史上不存在這個名詞,純屬虛構的干擾選項。
  • (D) 法律第六十三號就是六三法的正式名稱,由日本國會於 1896 年通過。
Step 4 三部授權法的演變(這組一定要背)
法律年代總督權力時代背景
六三法
(法律第六十三號)
1896 最大——律令等同法律 武官總督時期
(鎮壓武裝抗日)
三一法
(法律第三十一號)
1906 縮小——律令不得牴觸
日本本國法律
抗日行動漸平息
法三號
(法律第三號)
1921 再縮小——以日本法律為主、
律令僅為補充
文官總督時期
(內地延長主義)

三部法的方向很一致:總督的權力一路被縮小。
兒玉源太郎是第 4 任總督(1898~1906),任內適用的是六三法—— 也就是總督權力最大的那個階段,所以他能自訂嚴刑峻法的匪徒刑罰令。

要記住的觀念

  • 看選項要逐字讀,特別是數字與人名。 「六三法」和「六四法」只差一個字,但一個存在、一個不存在。 出題者最愛動這種手腳。
  • 俗稱與正式名稱要能互換: 六三法=法律第六十三號、三一法=法律第三十一號、法三號=法律第三號。 題目用正式名稱出題時要認得出來。
  • 六三法(1896)=日本國會授權總督發布「律令」=總督專制的法源。 看到「總督可以自訂具法律效力的命令」,答案就是它。
  • 三部法的演變方向:六三法 → 三一法 → 法三號,總督權力越來越小。 對應的統治方針:武官總督(鎮壓)→ 文官總督(內地延長主義)。
  • 兒玉源太郎(第 4 任,1898~1906)+民政長官後藤新平 是日治統治體制奠基的組合,考題出現率極高。
延伸:兒玉源太郎與後藤新平做了哪些事

兒玉源太郎擔任總督期間,實際的政務多由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推動。 這對組合奠定了日治時期的統治基礎,常一起入題:

【鎮壓】
・匪徒刑罰令(1898)——依六三法發布的律令, 對抗日者處以極重刑罰,配合「三段警備制」與招降政策, 使武裝抗日在 1902 年前後大致平息
・保甲制度——以十戶為一甲、十甲為一保,連坐監視,強化基層控制。

【建設與調查】(後藤新平的「生物學原則」——先調查再統治)
・土地調查(1898~1905)——清丈土地,確立地權、增加田賦收入
・戶口調查、舊慣調查——掌握人口與臺灣舊有習慣。
・專賣制度——鴉片(1897)、食鹽與樟腦(1899)、菸酒等,成為總督府最大財源
・成立臺灣銀行(1899)——統一幣制、提供資金。
・興建縱貫鐵路(1908 全線通車)、改善衛生與港灣。

結果:臺灣在 1905 年前後達成「財政獨立」, 不再需要日本本國補助——這正是本冊另一題(0715-03)的主題。 兩題可以串在一起複習。

類題自我檢測

判斷下列敘述的對錯:
① 六三法使臺灣總督兼具行政與立法權,是總督專制的法源
② 三一法通過後,總督發布的律令不得牴觸日本本國法律
③ 法三號通過於文官總督時期,反映「內地延長主義」的方針
④ 總督的律令制定權是由《大日本帝國憲法》直接賦予的

看解答

 六三法(1896)授權總督發布具法律效力的律令。
 三一法(1906)限制律令不得牴觸本國法律,總督權力縮小。
 法三號(1921)在文官總督時期,配合內地延長主義。
 是「日本國會」以特別法(六三法)授權的,不是憲法直接賦予這就是本題 (B) 的錯法。

做法:把三部法的「年代 → 總督權力大小 → 對應的統治方針」串成一條線背, 這一組題目就全部通吃。

我的原始作答

原始作答

當時選了 (A),紅筆訂正為 (D)
斷在讀選項:腦中已經有「六三法」這個答案, 眼睛看到「六◯法」就自動當成對的,沒有確認中間那個字。
下次的固定動作:遇到有數字的專有名詞(六三法、三一法、法三號、 第 63 號、第 31 號),用筆把數字圈起來再比對—— 這一題不圈就會錯,圈了就是送分題。

複習標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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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沒標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