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行為能力 | 責任能力 | |
|---|---|---|
| 屬於哪部法 | 民法 | 刑法 |
| 在問什麼 | 你簽的契約有沒有效? | 你的犯罪行為要不要負刑責? |
| 判斷標準 | 年齡為主 | 年齡 + 精神狀態 |
| 效果 | 契約有效/效力未定/無效 | 不罰/得減輕其刑/依法處罰 |
一句話分辨:民事看「行為能力」,刑事看「責任能力」。 本題是殺人(刑事),所以只可能是責任能力 → (A)(C) 直接刪。
| 等級 | 年齡 | 精神狀態 | 法律效果 |
|---|---|---|---|
| 無責任能力 | 未滿 14 歲 | 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 行為違法(心神喪失) |
不罰 (=免除刑責) |
| 限制責任能力 | 14 歲以上 未滿 18 歲; 滿 80 歲 |
辨識能力顯著減低 (精神耗弱) |
得減輕其刑 |
| 完全責任能力 | 18 歲以上 未滿 80 歲 |
精神狀態正常 | 依法處罰 |
對照題目:「心神喪失、無辨識能力」→ 落在第一列 → 無責任能力 → 不罰。
如果只是「限制責任能力」,效果是「得減輕其刑」——人還是要坐牢,只是刑期短一點。
那不是律師要的結果。
技巧:這種「某人想達成什麼」的題目,
先問「他要的是全部還是一部分」,就能在「無/限制」之間分出來。
律師教的這一招,在真實的法律裡是無效的。
《刑法》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:
前面「不罰」與「得減輕」的規定,
「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,不適用之」。
這在法律上稱為「原因自由行為」——
如果精神障礙的狀態是自己故意或過失造成的(例如自己喝到爛醉、自己吸毒),
就不能拿它來免責。
更何況本題的情況更明顯:他是「先殺人、後灌醉」。
行兇當下他根本是清醒的,事後才製造醉態——
這不但不能免責,還可能另外構成「湮滅證據」「偽證」等罪。
所以要注意:題目問的是「律師『想』製造出什麼法律效果」,
問的是他的「意圖」,不是問「這招會不會成功」。
讀清楚題目問什麼,是這題不掉分的關鍵。
下列四人,其法律狀態為何?
① 13 歲的小明在超商順手牽羊
② 16 歲的阿華騎車撞傷路人
③ 6 歲的小美自己去買了一臺手機
④ 患有重度思覺失調症、發病時完全無法辨識行為違法的阿強傷害他人
① 刑法上無責任能力(未滿 14 歲)→ 不罰,改依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處理。
② 限制責任能力(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)→ 得減輕其刑。
③ 民法上無行為能力人(未滿 7 歲)→ 該買賣行為無效。
注意這題問的是「民事」,用的是行為能力。
④ 無責任能力(因精神障礙不能辨識)→ 不罰,
但法院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。
做法一樣:先判斷這是民事還是刑事,再看年齡/精神狀態落在哪一格。
當時選了 (D),紅筆訂正為 (B)。
「責任能力」已經判斷對了,只差「無」與「限制」的那一格。
這題的固定動作:把題目裡描述程度的字圈起來——
「無辨識能力」的「無」,就對應「無責任能力、不罰」。
再問一句「律師要的是全免還是減輕」,答案就鎖死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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