錯題解析

不服行政處分要先「訴願」——而且要向上級機關提

社會.第 4 冊.2026/07/28.第 09 題 | 主題:公民.行政救濟.訴願的管轄機關

題目

花蓮縣政府訂定《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》後,陸續發生三起山難事故求償搜救費, 花蓮縣政府因此依據該條例,針對三起案例開出總額近 249 萬元的搜救費, 向參與登山的團員收取搜救費用。上述登山團員若不服, 依法可採取下列哪種方式進行救濟
  1. (A) 到法院提出訴訟
  2. (B) 向內政部提出訴願 ← 正確答案
  3. (C) 向花蓮縣議會提出訴願
  4. (D)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← 我的答案
我的答案:(D)知道是行政爭議,但跳過了「訴願」這一關
正確答案:(B)先訴願,且要向原處分機關的「上級機關」提
題目原文

錯在哪裡

方向對了,但順序錯了——行政救濟是「先訴願、再行政訴訟」,不能直接跳到法院。

我判斷出「這是政府對人民的處分、屬於行政爭議」,這一步沒問題。
但我漏掉了「訴願先行原則」: 對行政處分不服,原則上必須先向上級機關提起「訴願」, 訴願被駁回之後,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「行政訴訟」。

選項 (D)「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」, 錯就錯在那個「直接」——它跳過了訴願。

第二個要注意的是:訴願要向誰提?
不是向原來罰你的機關,也不是向議會,而是向「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」。 不服縣(市)政府的處分 → 向中央的主管部會提訴願。 登山活動管理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,所以答案是 (B)。

正確解法

Step 1 先確認這是哪一種爭議
爭議類型誰跟誰走的程序
行政人民 ↔ 政府(機關的處分) 訴願 → 行政訴訟
民事人民 ↔ 人民(權利義務糾紛) 調解/民事訴訟
刑事國家追訴犯罪 告訴/告發 → 偵查 → 公訴 → 審判

本題是「花蓮縣政府依自治條例向人民收取搜救費」—— 這是政府單方面對人民做出的決定,屬於行政處分,所以走行政救濟。

Step 2 行政救濟的順序不能跳
行政處分
(縣府開單收費)
① 訴願
上級機關
(30 日內)
② 行政訴訟
行政法院
(訴願被駁回後)

先訴願、後訴訟。這個順序是這一整個單元最常考的點。

Step 3 訴願要向誰提:找「上級機關」
原處分機關訴願受理機關例子
鄉(鎮、市)公所縣政府 不服鄉公所處分 → 向縣府訴願
縣(市)政府 中央主管部會 不服花蓮縣政府處分 → 向內政部訴願
中央各部會行政院 不服財政部處分 → 向行政院訴願

登山活動、山域管理屬於內政部(國家公園、消防、警政等)的職掌範圍, 所以不服花蓮縣政府的搜救費處分,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。

Step 4 其他三個選項為什麼不行
  • (A) 「到法院提出訴訟」講得太籠統,而且順序不對。 行政爭議要走行政法院,且必須先訴願。 直接說「到法院」是把民事、刑事、行政混在一起。
  • (C) 向花蓮縣議會提出訴願——機關性質錯。 縣議會是「立法(民意)機關」,負責制定自治條例與監督縣府, 不是訴願的受理機關。 訴願受理機關必須是行政體系中的上級機關。
  • (D) 不能「直接」提行政訴訟。 依《訴願法》與《行政訴訟法》,對行政處分不服原則上採「訴願先行」, 未經訴願程序就起訴,行政法院會裁定駁回。

要記住的觀念

  • 行政救濟兩階段:訴願(行政機關內部)→ 行政訴訟(法院)。 順序不可顛倒,也不可跳過。
  • 訴願向「上級機關」提,不向原機關、更不向議會。
    鄉鎮公所 → 縣政府;縣市政府 → 中央部會;中央部會 → 行政院。
  • 訴願期限: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。 行政訴訟:訴願決定送達次日起 2 個月內。
  • 三種救濟不要混:
    行政(政府對人民的處分)→ 訴願、行政訴訟
    民事(人民之間)→ 調解、民事訴訟
    刑事(犯罪)→ 告訴、告發、公訴
  • 看到選項有「直接」「立即」這種字眼,先懷疑它是不是跳過了某個必經程序。 這是法律類考題常見的陷阱寫法。
延伸:為什麼要先訴願才能上法院

理由有三個:

① 給行政機關自我糾正的機會。 行政處分數量龐大,若每件都直接進法院,法院會被淹沒; 先讓上級機關檢查一次,錯的就自己改掉,效率高很多。

② 專業性。上級機關通常比法官更熟悉該領域的專業規定 (例如搜救費怎麼計算、自治條例怎麼適用)。

③ 對人民較省事。訴願不必請律師、不用繳裁判費, 門檻比行政訴訟低得多。

例外:少數情形(如《行政訴訟法》規定的特定訴訟類型)可以不經訴願, 但國中階段只要記住原則「先訴願、後訴訟」即可。

類題自我檢測

阿明的餐廳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食安違規為由裁罰 6 萬元,他認為處分不當。
① 他應該先採取什麼行動? (A) 提起行政訴訟 (B) 提起訴願 (C) 提起民事訴訟 (D) 向市議會陳情
② 若訴願被駁回,下一步應向何處提起救濟? (A) 地方法院 (B) 高等法院 (C) 行政法院 (D) 憲法法庭

看解答

(B) 提起訴願對行政處分不服,第一步永遠是訴願。 (臺北市為直轄市,其局處的處分應向臺北市政府提訴願。)
(C) 行政法院訴願被駁回後,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
記住這條線:處分 → 訴願 → 行政訴訟。

我的原始作答

原始作答

當時選了 (D),紅筆訂正為 (B)
這題的固定動作:先在題目旁寫下「訴願 → 行政訴訟」這條線, 再問「現在走到第幾步?」
剛被處分=還在第一步,所以只能選訴願;接著再問「上級機關是誰」。

複習標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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