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爭議類型 | 誰跟誰 | 走的程序 |
|---|---|---|
| 行政 | 人民 ↔ 政府(機關的處分) | 訴願 → 行政訴訟 |
| 民事 | 人民 ↔ 人民(權利義務糾紛) | 調解/民事訴訟 |
| 刑事 | 國家追訴犯罪 | 告訴/告發 → 偵查 → 公訴 → 審判 |
本題是「花蓮縣政府依自治條例向人民收取搜救費」—— 這是政府單方面對人民做出的決定,屬於行政處分,所以走行政救濟。
先訴願、後訴訟。這個順序是這一整個單元最常考的點。
| 原處分機關 | 訴願受理機關 | 例子 |
|---|---|---|
| 鄉(鎮、市)公所 | 縣政府 | 不服鄉公所處分 → 向縣府訴願 |
| 縣(市)政府 | 中央主管部會 | 不服花蓮縣政府處分 → 向內政部訴願 |
| 中央各部會 | 行政院 | 不服財政部處分 → 向行政院訴願 |
登山活動、山域管理屬於內政部(國家公園、消防、警政等)的職掌範圍, 所以不服花蓮縣政府的搜救費處分,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。
理由有三個:
① 給行政機關自我糾正的機會。
行政處分數量龐大,若每件都直接進法院,法院會被淹沒;
先讓上級機關檢查一次,錯的就自己改掉,效率高很多。
② 專業性。上級機關通常比法官更熟悉該領域的專業規定
(例如搜救費怎麼計算、自治條例怎麼適用)。
③ 對人民較省事。訴願不必請律師、不用繳裁判費,
門檻比行政訴訟低得多。
例外:少數情形(如《行政訴訟法》規定的特定訴訟類型)可以不經訴願,
但國中階段只要記住原則「先訴願、後訴訟」即可。
阿明的餐廳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食安違規為由裁罰 6 萬元,他認為處分不當。
① 他應該先採取什麼行動?
(A) 提起行政訴訟 (B) 提起訴願 (C) 提起民事訴訟 (D) 向市議會陳情
② 若訴願被駁回,下一步應向何處提起救濟?
(A) 地方法院 (B) 高等法院 (C) 行政法院 (D) 憲法法庭
① (B) 提起訴願。對行政處分不服,第一步永遠是訴願。
(臺北市為直轄市,其局處的處分應向臺北市政府提訴願。)
② (C) 行政法院。訴願被駁回後,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記住這條線:處分 → 訴願 → 行政訴訟。
當時選了 (D),紅筆訂正為 (B)。
這題的固定動作:先在題目旁寫下「訴願 → 行政訴訟」這條線,
再問「現在走到第幾步?」
剛被處分=還在第一步,所以只能選訴願;接著再問「上級機關是誰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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