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名詞 | 誰提出 | 向誰提出 | 在哪個階段 |
|---|---|---|---|
| 告訴 | 被害人(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) | 警察/檢察官 | 偵查開始 |
| 告發 | 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(路人、公務員) | 警察/檢察官 | 偵查開始 |
| 公訴 | 檢察官 | 法院 | 偵查結束、進入審判 |
| 自訴 | 被害人(須委任律師) | 法院 | 直接進入審判 (不經檢察官) |
兩個判斷軸: ① 提出的人是不是被害人?② 送去的地方是警局/檢察署,還是法院?
(甲)「被魚塭主人撞見……遭報警移送法辦」——
報警的是被害人本人 → 告訴。
(乙)「難逃被依《刑法》竊盜罪起訴的命運」——
能依刑法向法院起訴的是檢察官 → 公訴。
(若是被害人自己請律師向法院提,才叫自訴;但文中魚塭主人已經和解了,
顯然不是他自己去告。)
因為竊盜罪是「非告訴乃論」(公訴罪)。
告訴乃論之罪:被害人不提告或撤回告訴,案件就結束。
(例:普通傷害、毀損、公然侮辱、過失傷害)
非告訴乃論之罪:只要檢察官知道有犯罪,就會依職權偵查、起訴,
被害人撤告也沒用。(例:竊盜、強盜、殺人、公共危險)
所以 4 人雖然賠了 2 萬元和魚塭主人和解,
刑事責任仍然存在——這正是題幹「仍難逃……被起訴的命運」那句話的意思。
和解只能解決「民事賠償」,不能取消「刑事處罰」。
自訴是「被害人跳過檢察官,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」。
但《刑事訴訟法》規定自訴必須「委任律師」才能提起,
原因是:一般人不熟悉舉證與程序,若沒有律師協助,
不但容易失敗,還可能濫訴。
加上自訴人要自己蒐證(沒有檢警的偵查資源),成本高、勝算低,
所以實務上絕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是走「公訴」。
考試的判斷點很單純:
看到「檢察官」→ 公訴;看到「被害人自己委任律師向法院」→ 自訴。
路人小華目擊有人在公園毀損公物,於是打 110 報警。警方調查後移送檢方,
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① 小華報警的行為屬於?(A) 告訴 (B) 告發 (C) 自訴 (D) 公訴
② 檢察官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屬於?(A) 告訴 (B) 告發 (C) 自訴 (D) 公訴
① (B) 告發。小華是「路人」,不是被害人,所以是告發。
② (D) 公訴。檢察官向法院提起=公訴。
判斷順序永遠一樣:先問「是誰做的」,再問「送去哪裡」。
當時選了 (C),紅筆訂正為 (D)。
這題的固定動作:在(甲)(乙)旁邊各寫「做這件事的人是誰」。
甲寫「魚塭主人=被害人」、乙寫「檢察官」——寫完答案自動浮現。
看完這一頁順手標一下,紀錄會同步到總覽頁—— 標「有把握」的會被劃掉,標「有疑問」的會被標成琥珀色,可以用「只看有疑問的」單獨叫出來。 再按一次同一顆按鈕就取消。紀錄存在這台裝置的瀏覽器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