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國會」在我國指的就是立法院。 市議會、縣議會叫「地方議會」,不會被稱為國會; 而且市議員只能質詢市府官員,不能質詢中央部長。
| 立法院的職權 | 內容 |
|---|---|
| 立法權 | 議決法律案 |
| 預算權 | 「審議」預算案(不是擬定), 且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|
| 質詢權 | 質詢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(本題的情境) |
| 彈劾權 | 對總統、副總統提出彈劾案, 聲請憲法法庭審理 ✓ |
| 罷免提議權 | 對總統、副總統提出罷免案, 交由全體選民投票 |
| 倒閣權 |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|
| 人事同意權 | 對司法院、考試院、監察院 相關人員的任命行使同意權 |
(C)「可以提案彈劾總統」正好對上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—— 立法院對總統、副總統的彈劾案,須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提議、 三分之二以上決議,再聲請憲法法庭審理。
(B)(D) 其實是同一個陷阱的兩種包裝—— 都是把「行政院的工作」寫成立法委員的工作。 兩個選項性質重複,通常會一起錯。
| 立法委員 | 直轄市/縣市議員 | |
|---|---|---|
| 層級 | 中央 | 地方 |
| 選舉 | 全國性選舉 (與總統同日) |
地方選舉(九合一) |
| 質詢對象 | 行政院長、中央部會首長 | 市長、縣市長及所屬局處首長 |
| 制定什麼 | 法律 | 自治條例(地方法規) |
| 選制 | 單一選區兩票制 | 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制 |
| 任期 | 4 年,連選得連任 | 4 年,連選得連任 |
依《憲法增修條文》第 4 條:
立法院對於總統、副總統之彈劾案,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、
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,聲請憲法法庭審理。
門檻極高——以 113 席計算,
提議需 57 席以上,決議需 76 席以上。
而且立法院只是「提出」,最後要不要成立由憲法法庭判斷。
【和「罷免」的差別】
彈劾:追究違法失職的責任,由立法院提案、憲法法庭審理,
是法律途徑。
罷免:不問有沒有違法,單純是選民不想要他了,
由立法院提案後交全體選民投票,是政治途徑。
一句話記:彈劾看「有沒有錯」,罷免看「還想不想要」。
判斷下列敘述是在描述立法委員還是地方議員:
① 在議場質詢環境部部長關於空汙政策
② 審議某縣的《自治條例》草案
③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
④ 由選民在九合一選舉中投票選出
① 立法委員(質詢中央部會首長)——與本題同型。
② 地方議員(自治條例是地方法規,由地方議會審議)。
③ 立法委員(倒閣權是立法院獨有的職權)。
④ 地方議員(九合一是地方選舉)——
這才是本題 (A)「經由地方選舉而來」該出現的地方。
做法一樣:先問「他監督的對象是中央還是地方」,
監督中央部長的就是立委。
當時選了 (A),紅筆訂正為 (C)。
斷在時間點:被題幹前半「臺北市議員」帶著走,
忘了問句問的是「現今所擔任的職位」。
下次的固定動作:題幹出現「當時/如今」「曾經/現在」時,
先把「現在的身分」四個字寫在題目旁邊
(本題寫「立法委員」),再帶著它去看選項。
看完這一頁順手標一下,紀錄會同步到總覽頁—— 標「有把握」的會被劃掉,標「有疑問」的會被標成琥珀色,可以用「只看有疑問的」單獨叫出來。 再按一次同一顆按鈕就取消。紀錄存在這台裝置的瀏覽器裡。